此次行动的重点是京杭运河江苏段。实施对象为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通航、靠泊和作业的船舶,以及运河沿线港口企业。分宣传发动、检查整改、集中整治、总结评估四个阶段,督促航运企业、船舶和港口经营人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,督促船舶防污设施改造和正常使用,完善港口船舶纳污设施,加强执法,提高船舶生活污水的输送率,提高港口纳污设施的利用率,促进船舶污染物“到期可收”,实现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污染物零排放。
加强现场检查,集中力量对进入京杭运河和沿线港口的船舶进行现场检查。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船舶污染物零排放设施和使用要求;港口企业是否按要求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,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;船舶和港口是否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、转移和处置联合系统。从2020年9月1日起,不符合船舶污染物“零排放”要求的船舶,不得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。对进入运河的船舶,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,并责令限期就近整改。京杭运河沿线港口企业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。港口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运行的,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禁止港口经营和经营,海事执法机构(地方海事)禁止船舶进港;停泊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正常作业的,由港口管理部门禁止船舶进港按规定来自船舶的污染物,港口企业不得提供装卸作业,经海事执法机构(地方海事局)认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未按要求输送生活污水的船舶,水闸管理单位不得登记过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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